.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酒泉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各项建设 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上.地下的各种建.构.筑物,管线及市政。交通和其他工程设施等的新建。扩建,翻建和改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以及未设镇建制,的县城、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水源地,高压供电走廊,通讯走廊 机场。交通枢纽.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市和县,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和县。市、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定期检查所在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从财政经费中安排解决、第五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的实施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城市规划区及其边缘地带的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规划管理要做到、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个法,第六条,市城乡规划局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主管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区,镇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及街道办事处 负责协助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辖区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应当与城市规划法规定的行政职责相适应。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 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