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酒泉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各项建设.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上 地下的各种建。构。筑物 管线及市政、交通和其他工程设施等的新建 扩建 翻建和改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以及未设镇建制,的县城。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水源地、高压供电走廊、通讯走廊。机场,交通枢纽.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市和县.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和县,市、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市和县 市 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所在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从财政经费中安排解决 第五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的实施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 协调发展。城市规划区及其边缘地带的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规划管理要做到 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个法,第六条.市城乡规划局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按照规定权限.主管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区,镇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市 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辖区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应当与城市规划法规定的行政职责相适应,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