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酒泉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 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各项建设.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上,地下的各种建,构 筑物 管线及市政、交通和其他工程设施等的新建。扩建.翻建和改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以及未设镇建制、的县城.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水源地 高压供电走廊。通讯走廊,机场 交通枢纽,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市和县.市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和县。市.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所在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从财政经费中安排解决,第五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的实施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 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区及其边缘地带的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规划管理要做到、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 建设一盘棋,管理一个法.第六条。市城乡规划局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市 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主管本县 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区,镇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辖区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应当与城市规划法规定的行政职责相适应、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