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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酒泉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 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各项建设,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上。地下的各种建 构。筑物 管线及市政,交通和其他工程设施等的新建、扩建,翻建和改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 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以及未设镇建制,的县城。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水源地,高压供电走廊、通讯走廊,机场 交通枢纽 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市和县 市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和县,市,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所在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从财政经费中安排解决。第五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的实施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城市规划区及其边缘地带的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规划管理要做到 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个法.第六条.市城乡规划局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县 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 主管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区,镇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辖区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应当与城市规划法规定的行政职责相适应,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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