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酒泉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各项建设,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上。地下的各种建、构.筑物。管线及市政 交通和其他工程设施等的新建。扩建、翻建和改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以及未设镇建制。的县城,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水源地、高压供电走廊.通讯走廊、机场、交通枢纽,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 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市和县,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和县 市,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所在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从财政经费中安排解决 第五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的实施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 协调发展。城市规划区及其边缘地带的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规划管理要做到,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个法、第六条、市城乡规划局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 主管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区、镇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辖区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应当与城市规划法规定的行政职责相适应,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