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酒泉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各项建设,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上。地下的各种建 构 筑物、管线及市政。交通和其他工程设施等的新建.扩建,翻建和改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 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以及未设镇建制.的县城,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水源地 高压供电走廊,通讯走廊,机场,交通枢纽、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市和县 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和县.市,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所在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从财政经费中安排解决,第五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的实施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城市规划区及其边缘地带的各类开发区 度假区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规划管理要做到、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 建设一盘棋 管理一个法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局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县 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按照规定权限,主管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区,镇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及街道办事处 负责协助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辖区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应当与城市规划法规定的行政职责相适应.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 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