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五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 各项建设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发展,第十六条.城市新区的选址,应当依托现有城区,尽量利用城市现有设施、开发城市新区和安排各类建设用地 必须具备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和地下文物集中 丰富的地区以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不宜修建的地区 城市新区开发、应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实施。提高开发的综合效益 第十七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 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集中成片进行。控制建筑容积率。城市旧区改建应重点对危房棚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简陋.交通堵塞.污染严重的地区进行综合整治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相结合.改善用地结构。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城市旧区改建必须保护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以及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建筑物等,并划定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区、第十八条。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重要军事设施和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企业。仓库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等必须避开市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和改建居住小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县、市 人民政府审批.市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近期拆除。改建的街区或地段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得扩建、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