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五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各项建设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发展。第十六条。城市新区的选址、应当依托现有城区 尽量利用城市现有设施.开发城市新区和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必须具备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和地下文物集中,丰富的地区以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不宜修建的地区.城市新区开发.应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实施,提高开发的综合效益,第十七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集中成片进行 控制建筑容积率,城市旧区改建应重点对危房棚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简陋。交通堵塞 污染严重的地区进行综合整治.城市旧区改建应当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相结合,改善用地结构 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 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城市旧区改建必须保护具有历史意义 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以及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建筑物等、并划定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区,第十八条。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重要军事设施和生产或者储存易燃 易爆,剧毒物品的企业、仓库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等必须避开市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和改建居住小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县 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近期拆除 改建的街区或地段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得扩建 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