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五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各项建设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发展,第十六条,城市新区的选址。应当依托现有城区。尽量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开发城市新区和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必须具备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和地下文物集中 丰富的地区以及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不宜修建的地区,城市新区开发,应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实施,提高开发的综合效益,第十七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 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集中成片进行.控制建筑容积率、城市旧区改建应重点对危房棚房 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简陋,交通堵塞、污染严重的地区进行综合整治.城市旧区改建应当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相结合 改善用地结构、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城市旧区改建必须保护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以及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建筑物等.并划定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区,第十八条,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新建铁路编组站 铁路货运干线 过境公路 机场.重要军事设施和生产或者储存易燃 易爆,剧毒物品的企业,仓库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等必须避开市区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和改建居住小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近期拆除,改建的街区或地段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得扩建,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