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五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 各项建设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 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发展。第十六条,城市新区的选址,应当依托现有城区,尽量利用城市现有设施。开发城市新区和安排各类建设用地 必须具备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和地下文物集中 丰富的地区以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不宜修建的地区.城市新区开发、应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实施.提高开发的综合效益 第十七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有计划 有步骤地集中成片进行.控制建筑容积率。城市旧区改建应重点对危房棚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简陋,交通堵塞。污染严重的地区进行综合整治.城市旧区改建应当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相结合。改善用地结构、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城市旧区改建必须保护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 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以及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建筑物等 并划定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区、第十八条,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重要军事设施和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企业 仓库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等必须避开市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和改建居住小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 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近期拆除。改建的街区或地段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得扩建,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