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规模.贯彻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各项具体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并与本市的区域发展规划。国土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酒泉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省政府确定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由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各项专业规划由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编制。经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 按要求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意见和有关的基础资料.编制城市各类规划。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在规划批准前应进行公示 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进行多方案比较 并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成果。含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电子文档等 的文本格式内容.图纸、深度等应当符合建设部和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城市规划的规定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十二条,酒泉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后 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敦煌市,玉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经酒泉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酒泉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市 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区规划和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由酒泉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单独编制的城市人民防空.抗震防灾.防洪。交通等各项专业规划、除国家和省上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同意。第十四条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市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对总体布局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