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第十九条、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并在每2至3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报告,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及规模 建设用地应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城市公共绿地、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 文化,教育。卫生 体育等各项规划用地性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办企业以及个体,私营企业用地管理.应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并依照城市规划集中建设 根据城市规划,市区内可以安排第三产业和占地少,无污染、用水量小的项目.工业项目应在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内建设。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危险品分解和各类工业项目应逐步迁出市区。第二十二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用途作出的规划调整 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政府依法收回的城市用地,终止使用的市政和公用设施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堆弃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貌活动,其位置,范围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须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由市 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第二十五条,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范围 1.新建 迁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2,原址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或个人以外土地的,3、需要改变本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交下列有关资料和文件。1 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或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的书面申请,2。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建设用地方案,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所涉及的建设 国土,环保,文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书,3,新建,迁建项目已有选址意向的,应附送迁建单位原址和选址地点的地形图.并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对于未有选址意向的 待规划选址后补送地形图,4 原址改.翻.扩建需要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原址改 翻、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须附送,国有土地使用证。需要拆除基地内房屋的,附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材料,其中联建的,还应附送联建协议书等文件。5。对于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须附送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意见。6.工业项目或者其他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 须附送建设项目工艺情况。交通运输 能源,市政公用配套、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的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的控制要求。包括有关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安全和其他特殊要求的资料,7.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和对选址要求的说明,并附有关图纸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持规定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向市 县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2.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3 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报告 经项目所在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报市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 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大中型建设项目需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二十八条。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范围、1、新建。拆迁需要使用土地的,2,原址改建,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或个人以外土地的.3。需要改变本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性质的,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有关资料和文件、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或书面申请报告、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 或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注明规划设计要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 3、发改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文件。4.建设基地的土地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联建项目应附送联建协议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联建项目土地用途的审查意见。5,建设基地的地形图,6,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拟建项目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图及其他文件,图纸等。第三十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1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规定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向市,县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 市。县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3.酒泉市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规划图或者规划方案及单体设计方案 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城市建设平面规划及建筑单体设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 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县,市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规划图或者规划方案,经县,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 确需延期的,应在期满1个月前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确需改变许可内容的 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临时用地须经市、县、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县,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建设须经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后方可施工,禁止在临时用地内建设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根据工程施工期限具体确定,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超过1年、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一切临时建设工程,清理平整场地.按期交回。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 期内,不得出租 交换、转让、抵押或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交还临时用地,第三十三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1,建设单位或个人已依法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完成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3,需发改部门立项的,应有批准的当年建设任务书、4,根据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图纸放用地线,并经验线确认无误、第三十四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 筑物。2。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单位的大修工程。改变建 构,筑物原有外貌 结构体系.基本平面的装修工程,3、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4 沿城市道路或者在公共广场上设置的城市雕塑,5.各类市政管线工程。雨水 污水、给水 燃气、热力等管线工程,电力。电讯,路灯等埋设电线和架空线工程 气体、油料,化工物料等特殊管道埋设工程,6。各类市政交通工程.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含人行地道,工程。7 其他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第三十五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1.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送审单或提出书面申请。2、建设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用途的审查意见、3。新增建设用地应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出让土地应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4.建设基地的地形图,比例为1,500或1,1000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地形图上标示本单位或个人用地范围及拟建工程基地位置 5。有相应资质的2家以上平面规划及设计单位3个以上的建筑设计方案,报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的方案图,附电子版,6。根据项目需要。征求环保 消防,园林,人防、地震,房管等相关部门书面意见。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资料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2.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并负责核查有关规划设计要求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禁止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核发单位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规划建设用地性质变更的程序,1、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市 县,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批准.3,重点地区的建设项目和对城市总体布局有重大影响的规划用地性质的变更,须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并报请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三十八条 凡涉及变更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重新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满6个月未办理用地手续 或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未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平面规划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规划评审意见和经规划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有关证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施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方线、验线合格后、方可正式施工。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勘测设计文件 必须是具有相应勘测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的、设计 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合法批准手续的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第四十一条 在原有宅基地内.个人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申请人应持房屋产权证件 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和建房设计图,经城市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报批建设方案时必须同时报批绿化建设方案、在规划管理审批时、要严格执行和落实、酒泉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绿线,因特殊要求需占用绿线的 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等量用地补偿方案。第四十三条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变规划确定的绿地 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 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杜绝乱批乱建行为,尽可能创造条件扩大绿地面积,酒泉市区旧城区改造建设工程绿地率要达到30、以上。新城区及旧城区外围建设工程绿地率要达到40。以上 第四十四条 住宅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居住区规划建设 并配套建设文体卫生等服务设施和社区活动场所.严禁擅自改变居住区内公共建筑使用性质,缩减建筑面积或减少公共配套建设项目,第四十五条,对规划有公厕、蔬菜市场,停车场和社区等布点的地段、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规划配套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四十六条、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应安装彩灯,射灯 轮廓灯等城市亮化设施,并在公共建筑 楼前广场规划建设建筑小品 喷泉,雕塑.绿地等 酒泉市区需设置围墙的要建成透景式围墙,围墙限高一般为1,8米、其中基础部分0.3、0,5米 第四十七条.单独设置的大型广告牌的选址定位或在已有建筑物上设置影响建筑造型的广告牌.由市 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四十八条、酒泉市区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以建筑物最凸出部位计起,必须按下列标准退让道路红线、1。沿主 次干道的多低层建筑 1,6层.不得小于10米 中高层、6层以上、不得小于15米,2,沿城市支路的多低层建筑 1 6层。不得小于5米 中高层.6层以上。不得小于10米.3 有大型集中人流的公共建筑不得小于20米。第四十九条。酒泉市区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63,旧城改造的不得小于1.46、相临单位的建筑物,应按建筑间距要求分别自本单位地界后退建筑间距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条。在毗邻气象台,电台,电视台和通讯 含微波.卫星通讯。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时.应当在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等方面符合城市规划控制的有关技术要求.第五十一条。严禁擅自在已建成建筑上进行乱搭乱建,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 构.筑物进行外装修,需变更立面,色彩和造型时、必须向市。县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所有建筑必须每8年由产权单位对外立面进行重新粉刷 粉刷的风格色彩必须经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五十二条。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工程应当按照综合协调,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照规划要求的位置、标高.控制宽度.走向。采取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施工,有条件的应当采用综合管沟.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道路,防洪河道,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和微波通道等基础设施规划用地进行建设 城市规划确定保留或者预留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文教体育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与该地段规划要求不相符合的建设.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备案验收前向市。县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由市 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县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凡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划完成规划绿地的建设。对不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任务的,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电力。电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热、道路交通,城市绿化等建设单位在城区内开挖施工前 必须到市,县,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五十六条,住宅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尽量设置在隐蔽位置、不得占用绿化用地、煤气调压站、变电站、垃圾收集站等配套设施.必须服从整体景观规划要求,第五十七条 需安装空调的建筑.在工程设计时应统一设置空调机承台,室内外机连结管预备孔等.建筑物底层的空调外机不得临街设置 第五十八条,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按照要求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应当持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第五十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在建工程。应当及时向建设.施工单位分别送达。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通知书 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