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罚则第四十三条 公安交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的监督机制、引导建立行业协会。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对城市专业停车服务经营单位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地择优选择停车服务经营单位,采取优惠政策,促进停车产业化发展.第四十四条,公安交管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或者影响交通的 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和撤销,改建停车场的建议。第四十五条.公众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城乡规划 建设和价格管理等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划要求和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的 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补建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恢复.三。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 四,未办理工商登记,物价收费等经营手续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五,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造成寄存人车辆损坏,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车辆停放人违反道路停车规定。妨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六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公安交管,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合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