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规范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 GA,T.850,2009.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 指根据规划统一建设以及公共建筑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为社会车辆停放提供经营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 指单位和住宅区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主要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等特种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经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临时设置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是指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道路上设置并规定使用时间的临时停放机动车辆场所.第四条,按照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协调发展的要求.以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群众出行方便为目的、坚持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依法管理,节约资源,差别供给、停车需求调控管理以及高新技术引领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管理监督。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工作,城管、道路,土地。财政,物价。工商.税务 消防,环保.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建设 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推广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