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管理第三十一条、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施划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第三十二条.下列道路区域不得设置施划停车泊位,一、消防通道.盲道,医疗救护通道。二.设有暖气管道,电缆,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范围内。四、道路交叉路口.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50米范围内.五、有碍市容及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路段和设置方案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予以调整,第三十四条 道路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撤除.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道路停车泊位撤除后,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第三十五条、道路临时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和维护道路临时停车场设施,保持停车标志 标线清晰完整。二,设立显著标志。公示停车服务管理规范 停车种类 收费时间、收费方式 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三,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照明、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四 管理者佩戴统一标志、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五.严格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并依法纳税。六。因交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撤销或者迁移道路临时停车场的,应服从调整,第三十六条、车辆停放人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应当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在规定的车位内按标示顺序停放、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停车费,不得在限时的道路停车泊位超时停车.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擅自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二.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三.利用停放在道路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进行经营活动,四.损坏,擅自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设施,五,在停车场设施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第三十八条。因举办大型活动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的、活动举办者应当提请公安交管部门设置临时停车区域,放置临时停车标志、并安排工作人员指挥疏导车辆停放.因紧急情况或重大活动需要。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设立临时停车区 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