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停车场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九条.根据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建设的停车场。其道路红线外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停车泊位和其他区域 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专用停车场使用.也可以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或者设置停车障碍.第二十条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停车场资源信息管理.建立健全有关数据资料,制定完善信息管理制度 落实监督检查措施。并根据各类停车场需要具备的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规范。第二十一条 各类停车场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在停车场.库,建设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将停车场的处所位置、停车容量等相关情况,及时报属地县 区,级公安交管部门签注意见后。报市级公安交管部门审批备案,并接受其指导 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二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本地停车场,库。的具体位置,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它从事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单位及城市中心区有条件的停车场,库,的停车位向社会开放,第二十三条 按规划要求建设和配套建设的各类停车场,库、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功能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和改变用途、公共停车场因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发生变化 确需改变用途或暂停使用的,须经公安交管部门,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对原规划为停车场.库,在使用过程中改变用途的、应强制恢复原停车使用功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规划,建设 公安交管部门审批同意的除外,一 因周围施工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车辆不能进出停车场的 二。进行停车场内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的,三,停车场所在建筑或者场所拆迁,改建的,四,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停车场从事车辆经营服务收费的 需经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工商,物价部门办理工商注册和核定.备案,收费标准等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律作为免费停车场,不得收取停车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注册.登记及变更情况通报公安交管部门、第二十五条 政府出资建设的收费停车场。由相关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经营管理单位或经营管理人员、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收费停车场,由产权所有人自主确定经营管理单位或经营管理人员.道路路内收费停车泊位由公安交管部门统一管理。确定经营管理单位或经营管理人员.第二十六条。专用停车场由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国家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办公区域的停车场,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允许前来办事的社会车辆免费停放,第二十七条。居民住宅区停车场的管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决定、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管理,居民住宅区车辆停车场,位。经营者除建立健全停车场、位.管理制度外,还应与长期停放车辆的车主签订停车服务协议,停车车位不得占用住宅区绿化用地、消防通道,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 畅通 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第二十八条,举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安交管部门的要求 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应急情况下、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指定单位院落。操场等场所用于临时停车、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存放社会车辆.第二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停车场附近道路和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立醒目的停车引导及停车场标志。二。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经营管理人的名称,管理制度、服务项目.停车场使用时间.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 三 在停车场内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 行驶导向标志 通,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镜,施划停车泊位线、维护和保养停车设施及其交通安全标志,标线.保证正常用途。配置必要的排水.通风、防盗、照明。消防.监控,通讯设备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四.安排配戴统一服务标识的工作人员看管停车场,负责指挥车辆按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并协助交通警察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秩序、五。有工作人员看管和采用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在车辆驶入时,向机动车驾驶人出具加盖该停车场印章、有统一编号,载明停放车辆号牌、停车时间和停车场值班人员姓名的停车凭证 并负责保管车辆,六 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出具合法收费票据,并对按国家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和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提供免费停车服务.不得采用锁定车轮,设置障碍等方式强迫机动车驾驶人缴纳停车费用 七,采用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在相关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交费方法,八 对停车场管理人员进行管理业务的培训、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其他经营活动,定期清点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发现可疑车辆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九,做好停车场的防火。防盗,抢劫等安全防范工作、在发生火险,场内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报警 十,执行公安交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车辆停放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 设备.三,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有关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不得进入其他停车场,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