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第三十九条.城市停车服务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 收费制度和服务规范 要加强对停车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停车服务水平,所经营的停车场应具有完备的停车设施 配置完善的安全监控设施,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标志.标线,第四十条、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 按照城市中心区停车高于城市外围停车、同一区域,室外高于室内,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 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同时建立不同类型停车场收入调节机制 引导停车资源合理使用.应根据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不同车型.不同停放时间的停车费率 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公安交管和财政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一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地方税务部门凭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 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发票 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经营性停车场工作人员未配带统一服务标识.不按规定出具停车凭证和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或者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第四十二条、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利用政府储备土地设立的临时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经营收益应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