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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十七条 路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佩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标识持证上岗,第十八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搅拌泥浆,打砸硬物,排放泼倒废污水或者置放其他污染腐蚀物质,二,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三 从事各类生产。维修,冲洗加工活动 四,在未标明允许停车的车行道上停放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辆,五 移动,拆除,侵占和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六、未经路政 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设置栅栏等障碍物,七。履带车 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八,机动车在桥梁上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九.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十,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爆管道,十一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十二、擅自建立集贸市场,十三,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含经营性的非机动车占道和沿街叫卖的流动商贩,第十九条 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各类检查井、渗水井、出现漏水、漏气等事故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必须立即组织抢修、并在24小时内清除发生事故路面上的积水 积冰或者异物。因城市道路地下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漏水,漏气等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赔偿。第二十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经城市规划和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如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时,按有关规定由政府协调处理、需继续设置的必须按照路政部门的技术标准自行改建.城市道路下埋设的各种管线和依附于城市道路架设的杆线,必须按城市规划设置、其产权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存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备查 如有变更应及时报送和存档。第二十一条,损坏城市道路的必须予以修复或者赔偿。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应事先征得路政管理部门同意。按照交警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城市道路造成损坏的,要加倍赔偿,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确需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要报经路政,城建监察和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或者.挖掘道路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占用或者挖掘,第二十三条 下列场地及设施经批准可以临时占用,一 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集贸市场.二、临街建筑工程的临时围挡设施,三.临街建筑工程的物料临时堆放场。四、临时经营服务性设施、五.临时停车场,六.公益设施 七。城市道路下的管线,需要紧急抢修的,八,用于公益性的场地,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一.占用主、次干道和距主 次干道道路红线5米以内的非公益设施的,二、占压地下管线的.三、占用次干道以下道路,设置经营性设施的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四,申请的临时占道设施高度与周围建筑物间距比例少于1.1 5的。或者距铺装的人行道路边石间距少于2 5米的、五.改变采光井用途的.六,搭建踏步、楼梯 门斗或者阳台越过城市道路红线的,七.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的。八,可能损坏绿地、树木或者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九、遮挡交通信号或者妨碍交通视距的 十,其他影响道路使用功能或者与周围景观不协调的,第二十五条.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 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已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 要有计划地清退,恢复道路功能、第二十六条.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要按照路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置.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制定或者修编前修建的,在城市道路规划区内已经征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但不得改变原有用途.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场地或者设施.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结构设置,不得擅自出租 转让或者改变用途,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占用单位要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道路原状 铺装临街的裸露地面,并接受路政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最长为1年.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占用的 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内、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除临时经营服务性设施及公益设施外加倍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三十条.在城区内新建、扩建 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 以及在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 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加收2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城市道路禁挖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挖期挖掘城市道路的要加收4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第三十一条。挖掘城市道路 要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施工和堆放施工材料。弃土要及时清运,挖掘城市道路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土方和物料的,必须在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的同时。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手续,需要移动位置 扩大面积 延长时间的.应提前办理变更手续、在挖掘道路施工中,严格按照路政管理部门的技术规范要求,先切割 后粉碎挖掘、严禁破坏性的不文明施工、包括掏洞施工。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质量标准,回填和修复挖掘的道路 路政部门应当现场监督 城市道路修复后.要及时清理现场 并接受路政部门的检查验收 维修、养护 占道,挖掘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如未设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第三十三条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每逾期1日由管理部门按照欠缴金额的1,向欠缴单位收取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按照此款规定收取0.5.的滞纳金。挖掘修复费的收缴可以依据有关规定适当上浮。第三十四条.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减免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缴标准 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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