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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一、违反本细则第九条第二款 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城市道路收费站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二.违反本细则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未公开通行费收费期限和范围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未及时修复损坏城市道路.清除积水,积冰以及其它异物.或者未及时拆除影响城市道路新建,改建的管线,线杆等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城市道路管线附属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占用城市道路的 或超期占用城市道路.未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挖掘道路许可证挖掘城市道路的,按挖掘面积每平方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擅自改变原有用途、属经营性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非经营性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 结构设置占道设施或者擅自出租转让改变占道设施用途、按占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八、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清理占用场地。修复或铺装占用的城市道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九。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堆放施工材料或者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十.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第二款 第三款的违法行为处以50元至1000元罚款。第五款.第九款,第十款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第六款。第八款,第十一款的违法行为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 第十二款.第十三款的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至5000元罚款、第三十六条、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行政处罚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妨碍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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