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管线验收和维护第二十四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资料,一.管线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 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 工程照片,录像等,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 通讯等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专业管线图、城建档案馆应及时接受普查和补测 补绘所形成的管线成果。并及时对地下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六条,管线工程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类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档案资料、建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补测,补绘所形成的管线成果,实现动态更新 数据共享,第二十八条。管线权属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管线安全运行,第二十九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制定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管线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按照本市地下管线抢修预案和专业抢修预案组织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抢修 不得阻碍,干扰,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管线设施 为保护管线安全,在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二 堆放易燃易爆物,三、擅自移动 覆盖,涂改 拆除 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 爆破,机械挖掘等 五、其他危及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管线、对损坏管线的行为应当劝阻,并向市公安部门及各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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