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管线工程审批和施工管理第十二条 下列管线建设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规划宽度、10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种规格和类别的管线及沿路建筑管线接入,二。雨水管,污水管管径 300毫米的 三,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管径,200毫米的,四。电压.10千伏的电力线路 五.有线电视电缆.2孔的.六.通信电缆.2孔的,七,各类工业管线,八.其他各类需要审批发证的管线、第十三条。随道路,桥梁.隧道 驳岸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根据规划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并组织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组织各管线单位同步向发改委申请取得市政基础设施和地下管线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 文件,二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负责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报规划部门审查.三、管线综合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应当组织编制管线综合施工图报规划部门审批.四。管线综合施工图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组织各管线建设单位同步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组织各管线建设单位同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施工中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需向市城管部门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后方可施工,第十四条.除十三条外的各管线单位单独建设的管线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向发改委申请取得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二,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三 提供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四,编制管线规划设计方案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需挖掘道路的。同时申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施工中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需向市城管部门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后方可施工。第十五条 新建 改建,扩建管线工程涉及建设,交通、水利、园林、文物,公安等部门管理职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管线现状资料并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地段无管线工程档案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补测。并及时报送城建档案馆.第十七条.经批准建设的管线工程在开工前,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或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开工前放线,并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第十八条.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管线资料 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围栏、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管线建设涉及燃气等危险管道相邻平行或垂直交叉的 管线建设单位须经相关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确认并采取保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第十九条,施工过程中、管线建设单位需变更线路的.应当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第二十条、在施工中发现有管线资料未标注的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城建档案馆、和规划部门,并应查明管线性质。权属、由权属单位补建档案资料。同步上报建设,规划部门.第二十一条,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中损坏管线的,须采取应急保护措施 立即通知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敷设和更新管线、覆土前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或管线建设单位应根据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及时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统一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上报建设,城建档案馆,和规划部门,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有关职能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 做到工完场清地净,第二十三条,新建。扩建 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得挖掘 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 禁止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 须得到市建设,城管 公安,交通等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