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设的管线设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的、管线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 管线迁移及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管线建设单位三个月内未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竣工档案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测量,测量所需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六条.因管线建设单位未移交管线工程档案或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及时 不齐全 不正确而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原来失去的档案应由产权单位提供或补测 一年内提交市城建档案馆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测绘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对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第四十条、建设、规划,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