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成果审批与规划修改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送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同时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二十八条,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应按下列规定报批,一。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江苏省政府审查 国务院审批.二 近期建设规划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市政府审批。并报省政府。国务院备案,三,分区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四.镇总体规划报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 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五。城市对外交通,道路交通,江河水系,绿地系统。地下空间利用.市政基础设施 防洪,排涝。抗震、安全 城市防灾减灾,环保。环卫,邮政.电信、供电。供水。供气 文化 教育.体育,卫生、民政福利等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在审批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其中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六、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审批后 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七.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前,应当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八,中心城区的整体城市设计和城市重点地段城市设计报市政府审批.九、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村。保护 规划,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十.需由上级机关审批的专项规划和开发区分区规划等报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报上级机关审批。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成果报批时.应当报送审批申请、规划编制任务书,各阶段审查审议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说明,规划成果文本及图纸等材料。第三十条、规划一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的 必须按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除按规定程序报批外.应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 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