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编制组织和技术准备第十八条.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规划编制,拟定规划项目任务书、依法开展规划编制的服务采购或招标,确定规划的编制设计单位。签订城乡规划编制合同。第十九条、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根据规划编制合同,项目任务书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规划编制工作,第二十条,城乡规划编制进程一般分为现状调研、规划方案与规划成果三个阶段。较小的规划项目可分为规划方案与规划成果两个阶段,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根据编制进程组织或配合组织各阶段审查工作,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依法公示城乡规划方案或成果。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还需要提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再呈报本级或上级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并不得在网站和媒体以及各种公开展览场所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主要采用招标方式公开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任务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规划组织编制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本部门,单位的有关资料.配合做好规划编制的相关工作,第二十四条,各类规划编制前。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泰州市城乡规划编制技术条件.规划编制技术条件应明确该规划的规划范围.规划依据、现行上位规划和专项规划对该规划,区域的要求以及该规划的适用技术标准等,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规划编制技术条件拟定规划编制项目任务书、规划编制项目任务书应明确规划内容、设计深度、重点研究问题、进度要求、成果要求,经费计划等。规划编制项目任务书应当作为签订规划编制合同的依据之一、列为规划编制合同的附件 并作为审查、审批规划成果的依据之一、第二十六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使用泰州市统一坐标系统的现状地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