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编制计划与经费第十五条。城乡规划编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市区规划编制计划,市区所有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项目均应纳入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区根据社会经济。城市发展和上级要求,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部门.本区域下一年度拟开展的规划编制项目提交市规划主管部门、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拟定下一年度全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六条、城乡规划编制经费应当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原则上、属于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由市级财政负担.属于各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组织编制的各层级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由所在区政府 管委会,镇政府财政负担.市财政对区、镇,村.规划编制可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经费包括规划测绘 规划前期调研、规划设计 规划咨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评审及审批、规划公示等经费。有关经费依据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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