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建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镇村规划等城乡规划的编制,报审和审批、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规范,统一管理、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 专家领衔,公众参与 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协调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工作 审查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方案等.第五条.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职责范围组织或参与相关城乡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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