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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建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镇村规划等城乡规划的编制。报审和审批,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规范,统一管理、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协调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工作,审查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重大基础设施 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方案等 第五条,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职责范围组织或参与相关城乡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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