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建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 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镇村规划等城乡规划的编制.报审和审批。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规范、统一管理。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 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协调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工作.审查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 以及城市规划区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方案等,第五条,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职责范围组织或参与相关城乡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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