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和住建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镇村规划等城乡规划的编制,报审和审批,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规范.统一管理、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协调城市总体规划修编 调整工作,审查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各项专业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方案等。第五条。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职责范围组织或参与相关城乡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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