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建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镇村规划等城乡规划的编制,报审和审批。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规范 统一管理,坚持政府组织 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协调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工作,审查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方案等.第五条、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职责范围组织或参与相关城乡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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