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建部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镇村规划等城乡规划的编制 报审和审批.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规范 统一管理.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协调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工作、审查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重大基础设施 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方案等,第五条,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管委会、镇政府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编制组织单位 根据职责范围组织或参与相关城乡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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