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和住建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镇村规划等城乡规划的编制。报审和审批.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规范,统一管理、坚持政府组织 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协调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工作,审查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 以及城市规划区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方案等,第五条,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 镇政府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职责范围组织或参与相关城乡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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