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建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镇村规划等城乡规划的编制。报审和审批,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规范.统一管理 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协调城市总体规划修编 调整工作.审查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重大基础设施 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方案等 第五条,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编制组织单位 根据职责范围组织或参与相关城乡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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