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第三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土地使用权收回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三十五条、征收补偿协议履行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照交房屋征收部门,并由房屋征收部门到原发证机关申请登记注销.对非全部征收的房屋或土地。由房屋征收部门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后的证照交被征收人,第三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三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 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三十八条,补偿协议订立后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