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第590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五条,市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管理的日常工作。规划.国土、资源.城管、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