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征收评估第二十八条 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录、供被征收人选择.第二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的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以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的方式确定.第三十条 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工作,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第三十一条,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的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征收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一。区位.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以及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 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因素,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未标明用途或标明的用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为准。三,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四。其他因素 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 层高 朝向等、评估技术操作的具体细则由市。县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评估结果得出后 应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结束后,应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的评估报告.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 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淮安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 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