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征收程序和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 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 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 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十条 房屋征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 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二.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三 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四,专户存储征收补偿资金,五 房屋征收部门提请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六、开展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七,实施房屋拆除。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以及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如下,一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 县级人民政府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三,房屋征收部门汇总研究公众反馈的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 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和本办法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四,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进行公布,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 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的.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规划部门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注明在批准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则不予补偿。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我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形成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市。县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四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第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期限,监督举报电话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