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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补偿与安置第十六条.征收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二,征收历史遗留的房产直管或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含装潢.附属物价值.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 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将房屋腾空交付的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应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装潢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奖励的标准,由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八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十九条。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按照同一时点 相同方法评估确定。并以此作为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依据。产权调换房屋为廉租房。共有产权房或政府其他种类定销商品房的。其价格按政府或物价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不再另行评估 第二十条,征收个人住宅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照我市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优先申购廉租房.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被征收人仅有被征收的一处住房.含历史遗留的房产直管或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装潢附属物补偿和奖励,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由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二,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房屋的设计变更、面积差异等问题,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第88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产权调换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对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等值的部分、被征收人免缴房屋契税。第二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实际过渡期限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18个月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放弃安置的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执行。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余部分按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征收历史遗留的房产直管或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征收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二十五条,征收历史遗留的房产直管或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的补偿支付给被征收人,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在征收补偿后自动解除,第二十六条,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仍提供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第二十七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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