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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鼓励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并通过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的领导、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目标和扶持措施。协调解决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 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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