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促进措施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 支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推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投资项目在立项.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研究,开发以及资金投入,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 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环境保护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及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以及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投产的以生产袋装水泥为主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使用更加节能,安全,环保,高效的生产工艺技术.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施设备、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水泥生产项目需要扩建或者改建的.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百分之七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自治区实际,适时发布。调整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相关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指导目录,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发布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预算定额标准和标准图集,第十一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生产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车辆、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运输和环境保护的规定,防止抛撒,滴漏,保持车辆清洁.对确需在限制或者禁止路段通行,停靠的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提供通行便利.获准通行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以及限定的速度通行 并在指定的地点、区域停靠.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 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时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 第十四条,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区域外的建设工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九十。二 水泥使用总量在三百吨以上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 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三。水泥使用总量在一百五十吨以上三百吨以下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六十,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第十六条、属于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 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一.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特种水泥 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以内,无预拌混凝土供应。或者施工现场五十公里范围以内.无散装水泥或者预拌砂浆供应的。三,因道路 场地等客观原因限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四、水泥使用总量在一百五十吨以下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五.抢险,救灾需要的。第十七条、现场搅拌混凝土 砂浆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的规定、采取设置围挡。覆盖、分段作业。洒水抑尘、沉淀池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废水和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促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推广应用,支持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网点建设、鼓励农村居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改善农村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