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征地补偿第六条、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在单位必须在征收土地手续报批前 将所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全额缴至市 县、市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地补偿费专户,第七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按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年产值的10倍计算,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亭湖区和市开发区为每亩1400元,其他各县,市.区,为每亩1200元,标准下周.征收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计算 征收其他养值水面的 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8倍计算、征收果园或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前平均年产值的8至12倍计算,征收城市常年菜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计算,征收未利用土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至10倍计算 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计算、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家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至10倍计算。其中。涉及到拆迁并按有关拆迁政策补偿的。不重复计算土地补偿费.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1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 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亭湖区和市开发区为13000元、其他各县。市。区.为11000元。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征收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农口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 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亦可按该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0。70,计算.可移植的苗木 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突击抢种抢栽的作物不予补偿 第八条 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 将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16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安置费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第九条.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活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逐步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体系,市,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土地区位条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