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在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 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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