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组织领导。协调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第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主要职责、一,执行国家 省。市有关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审核汇总和编制上报各县。区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计划。三。负责考核支付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和管理经费,四 监督检查各县,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 建设,养护 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等工作纳入县,区、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第九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未设立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当确定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规划,建设 养护和管理的行业政策 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制定本县、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三,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计划.四 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资金计划,五,编制和下达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计划.六.按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七 监督指导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八。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质量,九、组织协调乡。镇 人民政府 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保护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拟定乡道、村道建设,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乡道,村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做好村道并协助做好乡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机构或人员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并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 养护和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居.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规范程序。组织村 居 民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建设 养护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未设立区公路管理机构的。应当确定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履行县道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一.拟定县道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二.组织县道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管理工作。三,对县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四 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五,对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县,区 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工商。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