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组织领导,协调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主要职责,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审核汇总和编制上报各县、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三。负责考核支付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和管理经费,四。监督检查各县,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等工作纳入县.区 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第九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未设立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当确定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规划。建设 养护和管理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制定本县 区 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三。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计划,四 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资金计划,五,编制和下达乡道、村道的建设 养护和管理资金计划。六 按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七.监督指导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八、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质量 九.组织协调乡,镇 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 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保护工作,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拟定乡道.村道建设。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乡道.村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做好村道并协助做好乡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机构或人员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并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居,民自愿,民主决策 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规范程序、组织村,居.民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建设 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未设立区公路管理机构的,应当确定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履行县道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拟定县道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二.组织县道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管理工作 三 对县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四。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五,对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县 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 公安,工商,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