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组织领导、协调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第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规划 建设 养护和管理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审核汇总和编制上报各县 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三。负责考核支付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经费、四 监督检查各县,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等工作纳入县.区、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第九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未设立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当确定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规划 建设 养护和管理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制定本县 区、农村公路规划 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三,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计划.四 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资金计划,五.编制和下达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计划.六,按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七,监督指导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八,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和管理质量、九.组织协调乡.镇 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保护工作.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拟定乡道、村道建设,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乡道、村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做好村道并协助做好乡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机构或人员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并组织协调村、居 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居 民自愿,民主决策 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规范程序.组织村,居,民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县公路管理机构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未设立区公路管理机构的 应当确定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履行县道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拟定县道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二.组织县道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管理工作、三.对县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四,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五。对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工商,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 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