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组织领导。协调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第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主要职责。一 执行国家。省 市有关农村公路规划.建设 养护和管理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审核汇总和编制上报各县 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 三、负责考核支付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经费。四 监督检查各县 区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和管理工作,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等工作纳入县.区。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第九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未设立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当确定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制定本县、区 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三、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计划.四 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资金计划.五、编制和下达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计划,六。按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七、监督指导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八 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质量。九。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保护工作,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 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拟定乡道.村道建设,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对乡道。村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做好村道并协助做好乡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机构或人员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并组织协调村 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 村.居.民自愿 民主决策.的原则 通过一事一议规范程序,组织村,居 民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未设立区公路管理机构的,应当确定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履行县道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拟定县道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二。组织县道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管理工作。三。对县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四,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五。对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工商、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