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组织领导、协调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主要职责,一,执行国家,省 市有关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审核汇总和编制上报各县,区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计划 三,负责考核支付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经费、四,监督检查各县,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 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 管理、养护等工作纳入县、区,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第九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未设立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当确定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 市有关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制定本县 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三。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计划,四,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资金计划。五。编制和下达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计划,六。按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七,监督指导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八,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质量 九,组织协调乡 镇、人民政府 含街道办事处 下同.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保护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 养护和管理工作 拟定乡道。村道建设、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乡道,村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做好村道并协助做好乡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机构或人员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并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村。居 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居.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规范程序,组织村、居,民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未设立区公路管理机构的.应当确定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履行县道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拟定县道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县道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管理工作、三 对县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评定 四.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五.对乡道,村道的养护 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 工商、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