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组织领导,协调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第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主要职责.一,执行国家,省 市有关农村公路规划、建设 养护和管理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审核汇总和编制上报各县 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三。负责考核支付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经费,四,监督检查各县.区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养护等工作纳入县,区、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第九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未设立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当确定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规划、建设 养护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规划、建设 养护和管理的行业政策 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制定本县,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三,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计划.四.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资金计划,五,编制和下达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计划,六.按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七、监督指导县公路管理机构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八、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质量 九,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保护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 养护和管理工作。拟定乡道,村道建设、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乡道 村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做好村道并协助做好乡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机构或人员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并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 按照.村,居.民自愿 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规范程序,组织村。居 民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未设立区公路管理机构的,应当确定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履行县道的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拟定县道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二,组织县道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管理工作 三.对县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四。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五。对乡道。村道的养护 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县 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工商、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 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