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筹集应坚持,省市补助、县乡自筹 多元筹资、的原则.县,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筹集的责任主体,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 省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助。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根据用途分为日常保养经费.维修经费和专项经费,一 日常保养经费主要是农村公路日常路面保洁.除积雪和积冰、路肩.边坡。边沟等的整治、绿化修剪.扶正。刷白。防虫等 桥梁正常养护和刷白,公路与桥梁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交通流量的调查记录上报,养护作业人员的标志服购置、日常保养作业安全设施费、日常巡视检查.违建拆除等费用,该部分费用实行,总价包干。缺陷扣减,二,维修经费主要是对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以及沿线设施维修以及其他需发生材料的养护经费,该部分费用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实行,总量控制。计量支付,三、专项经费主要是对农村公路进行改善 大修,中修或因自然因素导致道路出现较大的病害需进行抢修的经费,该部分经费需逐级报批。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国家和省补助的专项资金。二,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该资金应当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四 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或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 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 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三十二条,国家和省补助资金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下达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各级财政资金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拨付给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按省有关规定统筹使用.专款专用。第三十三条,市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编制的年度农村公路资金计划确定,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拨付.县、区,配套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编制的年度农村公路资金计划确定、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拨付 乡、镇,配套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需要或年度农村公路资金需要计划确定 并足额列入财政预算、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拨付,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主要作为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项目的配套资金及日常养护资金、具体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发展的实际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财政资金.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管理建设、养护,管理资金应当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