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养护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专业养护与村.居,民维护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及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 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公路养护质量标准检查评定路况 定期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路况数据。第十四条 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县道,乡道,村道的养护技术指导和质量督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相应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并根据农村公路管养规模配置管理人员.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 支持县公路管理机构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落实村民委员会协助养护责任制。实行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和个人对门前公路路容路貌维护责任制.逐步建立起科学完善的乡道.村道养护体系,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村民自觉爱路。护路、共同维持好农村公路路况路容路貌 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乡道 村道养护年度建设计划 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编制县道年度建设,养护计划、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其性质.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以及改善工程,农村公路的改善,大修、中修工程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 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 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村公路养护市场机制,对于技术性较强和工程量较大的的养护改善。大修,中修工程项目,要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具有公路养护资质的企业组织实施。并执行工程合同管理和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出资或者村民投工投劳从事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第十七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保持公路完好 安全和畅通.因发生山洪 泥石流,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受到损坏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尽快组织修复,第十八条。县公路管理机构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对农村公路上的桥梁达不到相应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设置限载等标志。并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农村公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第十九条,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绿化纳入绿化规划,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因地制宜组织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和保护工作。农村公路树木砍伐更新应依照有关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农村公路两侧的绿化 可以结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采取多种方式推行承包制,也可逐步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转让绿化权来实施.实行谁种植 谁所有。谁受益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 取水由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二十一条,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风、沙、雨 雪。洪水.地震等.破坏的农村公路.桥涵等设施。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和设备及时进行抢修,农村公路管理单位难以及时恢复时、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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