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二条 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公路沿线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 居,民委员会以及村道沿线的单位,个人开展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赔偿,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公路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渣土或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渠道 填埋公路边沟,二,打谷晒场,漫路灌溉.作业种植。焚烧秸秆等废弃物、堆粪沤肥、撒漏污物。三。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四,在农村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 搭建各类设施、五。大型.超载、超限车辆在四级及四级以下农村公路上行驶,六,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七.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八.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 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内,为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范围划定并公告。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 电力,通讯,供水等设施建设外 禁止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构造物,需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县道、乡道应当事先经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村道应取得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危及农村公路安全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筑物,构筑物因维修 管理不善造成农村公路安全隐患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不得堵塞农村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损坏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确需占用.挖掘,穿 跨,越县道。乡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确需占用 挖掘,穿。跨,越村道的,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 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或者因占用 挖掘使农村公路改线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二十八条。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的责任.由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收取赔 补 偿费、对收取的农村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农村公路路产的恢复和路权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