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二条,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 乡道的路政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乡 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公路沿线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居 民委员会以及村道沿线的单位,个人开展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赔偿.第二十四条。在农村公路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摆摊设点 堆放物品、倾倒渣土或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堵塞公路排水渠道,填埋公路边沟,二,打谷晒场、漫路灌溉.作业种植 焚烧秸秆等废弃物。堆粪沤肥,撒漏污物,三,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四,在农村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五 大型,超载、超限车辆在四级及四级以下农村公路上行驶、六、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七,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八、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内,为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县 区.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范围划定并公告,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 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 电力,通讯,供水等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构造物 需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的、县道,乡道应当事先经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村道应取得乡.镇 人民政府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危及农村公路安全的、县公路管理机构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筑物、构筑物因维修,管理不善造成农村公路安全隐患的 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 不得堵塞农村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损坏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确需占用。挖掘 穿,跨、越县道、乡道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确需占用 挖掘、穿 跨、越村道的,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或者因占用,挖掘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二十八条.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的责任。由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 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收取赔 补、偿费 对收取的农村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农村公路路产的恢复和路权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