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二条。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乡 镇、人民政府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公路沿线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村道沿线的单位。个人开展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赔偿,第二十四条,在农村公路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渣土或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堵塞公路排水渠道、填埋公路边沟 二,打谷晒场 漫路灌溉,作业种植、焚烧秸秆等废弃物、堆粪沤肥 撒漏污物,三。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 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四 在农村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五,大型、超载,超限车辆在四级及四级以下农村公路上行驶 六.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七.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八.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内,为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范围划定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电力。通讯 供水等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构造物 需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的。县道、乡道应当事先经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村道应取得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危及农村公路安全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筑物,构筑物因维修。管理不善造成农村公路安全隐患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不得堵塞农村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损坏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县道、乡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办理,确需占用,挖掘、穿、跨 越村道的 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或者因占用,挖掘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 改建或者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二十八条 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的责任 由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收取赔 补、偿费 对收取的农村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农村公路路产的恢复和路权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