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二条、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村 居 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公路沿线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村道沿线的单位,个人开展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赔偿.第二十四条、在农村公路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渣土或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堵塞公路排水渠道 填埋公路边沟,二。打谷晒场、漫路灌溉,作业种植,焚烧秸秆等废弃物 堆粪沤肥.撒漏污物,三 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四。在农村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五 大型.超载、超限车辆在四级及四级以下农村公路上行驶、六。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 七.损坏 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八.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内。为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范围划定并公告,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构造物、需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的,县道。乡道应当事先经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村道应取得乡 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危及农村公路安全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筑物.构筑物因维修,管理不善造成农村公路安全隐患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不得堵塞农村公路排水沟渠 填埋公路边沟,损坏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确需占用 挖掘 穿。跨,越县道.乡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确需占用 挖掘,穿。跨,越村道的,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或者因占用、挖掘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二十八条.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的责任 由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 收取赔,补 偿费,对收取的农村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农村公路路产的恢复和路权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