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二条。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 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公路沿线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居 民委员会以及村道沿线的单位、个人开展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对村道造成损坏的 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赔偿,第二十四条.在农村公路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渣土或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渠道.填埋公路边沟,二、打谷晒场 漫路灌溉、作业种植。焚烧秸秆等废弃物 堆粪沤肥,撒漏污物,三.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四。在农村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五、大型、超载 超限车辆在四级及四级以下农村公路上行驶。六 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七,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八,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内 为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范围划定并公告.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 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电力 通讯.供水等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构造物.需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的、县道、乡道应当事先经县公路管理机构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村道应取得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危及农村公路安全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筑物 构筑物因维修。管理不善造成农村公路安全隐患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不得堵塞农村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损坏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确需占用.挖掘。穿 跨,越县道 乡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确需占用 挖掘。穿 跨、越村道的.应当接受乡 镇,人民政府的管理,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或者因占用,挖掘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二十八条.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的责任、由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 收取赔、补.偿费,对收取的农村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农村公路路产的恢复和路权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