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二条,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 乡道的路政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乡。镇 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公路沿线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 居.民委员会以及村道沿线的单位。个人开展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赔偿、第二十四条。在农村公路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渣土或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堵塞公路排水渠道,填埋公路边沟。二,打谷晒场。漫路灌溉。作业种植.焚烧秸秆等废弃物,堆粪沤肥,撒漏污物。三、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四,在农村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 搭建各类设施,五,大型、超载。超限车辆在四级及四级以下农村公路上行驶,六.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七,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八、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从公路用地外缘起 县道不少于10米 乡道不少于5米 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内,为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范围划定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 电力.通讯、供水等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构造物,需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县道。乡道应当事先经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村道应取得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危及农村公路安全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筑物、构筑物因维修,管理不善造成农村公路安全隐患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不得堵塞农村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损坏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确需占用 挖掘,穿.跨.越县道.乡道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确需占用 挖掘,穿。跨。越村道的.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或者因占用。挖掘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 改建或者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二十八条.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的责任、由县公路管理机构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 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 补,偿标准、收取赔。补,偿费 对收取的农村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农村公路路产的恢复和路权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