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三十四条。动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没收或退还非法所得,第三十五条 动迁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动迁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或行政处分 借承办动迁之机营私舞弊,截留房屋的 要予以退还、给动迁人 被动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予赔偿,第三十六条。动迁人.被动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动迁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第三十七条、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动迁人 被动迁人因安置,补偿。违反协议等发生纠纷时,可申请动迁主管部门裁决 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八条。有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借动迁之机卡要房屋或索要财物的.应退还房屋.没收非法所得、并由有关部门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 全部上缴财政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