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四条,动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没收或退还非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动迁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动迁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或行政处分.借承办动迁之机营私舞弊,截留房屋的.要予以退还。给动迁人.被动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第三十六条。动迁人。被动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动迁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第三十七条,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动迁人,被动迁人因安置,补偿。违反协议等发生纠纷时、可申请动迁主管部门裁决、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八条、有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职权营私舞弊 借动迁之机卡要房屋或索要财物的,应退还房屋,没收非法所得,并由有关部门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 全部上缴财政。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