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 则第三十四条、动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没收或退还非法所得。第三十五条 动迁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动迁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或行政处分,借承办动迁之机营私舞弊。截留房屋的,要予以退还.给动迁人.被动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第三十六条,动迁人。被动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由动迁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第三十七条、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动迁人 被动迁人因安置,补偿 违反协议等发生纠纷时。可申请动迁主管部门裁决、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八条,有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职权营私舞弊 借动迁之机卡要房屋或索要财物的.应退还房屋,没收非法所得,并由有关部门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全部上缴财政.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