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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罚、则第三十四条。动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没收或退还非法所得,第三十五条,动迁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动迁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或行政处分 借承办动迁之机营私舞弊,截留房屋的,要予以退还 给动迁人、被动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第三十六条.动迁人,被动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动迁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第三十七条。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动迁人.被动迁人因安置,补偿,违反协议等发生纠纷时。可申请动迁主管部门裁决.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八条,有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借动迁之机卡要房屋或索要财物的.应退还房屋.没收非法所得、并由有关部门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全部上缴财政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应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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