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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动迁安置第十六条。被动迁房屋使用人的家庭人口。以与正式户口和粮食关系相符的常住人口为准 未婚现役军人,户口在校的学生,户口在托儿所或幼儿园的儿童.出国留学人员以及夫妇一方在外地的 视为常住人口。第十七条。动迁住宅房屋的安置地点.根据新建工程总体性质确定,新建工程为住宅的。对使用人就地安置、新建工程为非住宅的,对使用人易地安置,新建工程以住宅为主的,对使用人以就地安置为主,安置不下的 可易地安置、动迁非住宅房屋,根据城市规划要求 就地或易地安置.第十八条。动迁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积,依据原房使用面积确定.应安置面积不足一室一厨的。按一室一厨安置,原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市区使用面积的,按市区人均使用面积安置。原房人均使用面积高于市区人均使用面积的,按原使用面积安置,私有房屋面积超过近期规划人均使用面积的。按近期规划人均使用面积安置、原房大于安置的部分面积可作价收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区人均使用面积,以上一年市统计局发布的数字为准、市区近期规划人均使用面积。以市房产部门发布的数字为准.第十九条.动迁住宅房屋,从城市较好地段迁入较差地段安置的,可免费增加10.30.的安置面积,动迁非住宅房屋.按使用人所持合法证照注明的原建筑面积安置、第二十条、动迁一九八三年四月十六日以前居住独立存在的无证照房屋 有正式户口和粮食关系。又确无其它住处的.可按原房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就地或易地安置。不足一室一厨.按一室一厨安置的.超面积部分按本体工程造价收取超面积安置费.还要增加面积的 应按商品房价格收费、第二十一条 对被动迁人的安置。实行单元立体分配.按搬迁顺序号自愿选择单元,楼层,户型和房间号 并签订动迁安置协议书,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选择的、其序号顺延.第二十二条,按当地人均使用面积安置的使用人.应对超出原房使用面积的部分交纳超面积安置费。超面积安置费的标准不应高于住宅本体工程造价.按人均使用面积安置后.还要增加面积的、应按商品房价格收费。超面积安置费.不含按商品房价格收费的部分、由使用人和使用人所在单位负担,收取超面积安置费的年度基数、由市开发办公布,由市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为超面积安置费减免的对象.应交纳超面积安置费而不交纳的。可按原房建筑面积安置、不足一室一厨的。按一室一厨就地或易地安置,第二十三条 新建住宅工程用于安置被动迁人的部分 应按安置面积,免交各种费用、但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被动迁人自行解决临迁住房的 动迁人应按月发给临迁补助费 被动迁人所在单位解决的。补助费发给单位 自搬迁之日起至通知进户时止.十八个月之内的,每月发给60元、超过十八个月的、每月发给120元。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每月发给240元,被动迁人搬迁,动迁人应发给动迁费.一次性定居安置的、发给二百元,临时过渡搬迁的,发给四百元 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逐步建造临迁周转房,以减轻被动迁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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