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动迁安置第十六条,被动迁房屋使用人的家庭人口,以与正式户口和粮食关系相符的常住人口为准,未婚现役军人.户口在校的学生,户口在托儿所或幼儿园的儿童。出国留学人员以及夫妇一方在外地的.视为常住人口,第十七条、动迁住宅房屋的安置地点,根据新建工程总体性质确定.新建工程为住宅的,对使用人就地安置,新建工程为非住宅的.对使用人易地安置,新建工程以住宅为主的,对使用人以就地安置为主,安置不下的.可易地安置.动迁非住宅房屋.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就地或易地安置,第十八条.动迁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积.依据原房使用面积确定,应安置面积不足一室一厨的 按一室一厨安置 原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市区使用面积的.按市区人均使用面积安置.原房人均使用面积高于市区人均使用面积的、按原使用面积安置.私有房屋面积超过近期规划人均使用面积的、按近期规划人均使用面积安置 原房大于安置的部分面积可作价收购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区人均使用面积.以上一年市统计局发布的数字为准 市区近期规划人均使用面积、以市房产部门发布的数字为准,第十九条。动迁住宅房屋 从城市较好地段迁入较差地段安置的,可免费增加10.30。的安置面积,动迁非住宅房屋、按使用人所持合法证照注明的原建筑面积安置 第二十条,动迁一九八三年四月十六日以前居住独立存在的无证照房屋 有正式户口和粮食关系。又确无其它住处的,可按原房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就地或易地安置 不足一室一厨、按一室一厨安置的 超面积部分按本体工程造价收取超面积安置费 还要增加面积的、应按商品房价格收费,第二十一条,对被动迁人的安置,实行单元立体分配,按搬迁顺序号自愿选择单元,楼层 户型和房间号,并签订动迁安置协议书 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选择的 其序号顺延,第二十二条。按当地人均使用面积安置的使用人。应对超出原房使用面积的部分交纳超面积安置费。超面积安置费的标准不应高于住宅本体工程造价,按人均使用面积安置后,还要增加面积的、应按商品房价格收费。超面积安置费,不含按商品房价格收费的部分,由使用人和使用人所在单位负担.收取超面积安置费的年度基数,由市开发办公布,由市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为超面积安置费减免的对象。应交纳超面积安置费而不交纳的 可按原房建筑面积安置,不足一室一厨的、按一室一厨就地或易地安置.第二十三条,新建住宅工程用于安置被动迁人的部分 应按安置面积。免交各种费用 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被动迁人自行解决临迁住房的.动迁人应按月发给临迁补助费,被动迁人所在单位解决的。补助费发给单位,自搬迁之日起至通知进户时止,十八个月之内的、每月发给60元,超过十八个月的。每月发给120元.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每月发给240元。被动迁人搬迁,动迁人应发给动迁费、一次性定居安置的.发给二百元、临时过渡搬迁的,发给四百元.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逐步建造临迁周转房、以减轻被动迁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