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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动迁安置第十六条,被动迁房屋使用人的家庭人口.以与正式户口和粮食关系相符的常住人口为准 未婚现役军人,户口在校的学生。户口在托儿所或幼儿园的儿童 出国留学人员以及夫妇一方在外地的,视为常住人口,第十七条 动迁住宅房屋的安置地点、根据新建工程总体性质确定.新建工程为住宅的、对使用人就地安置 新建工程为非住宅的.对使用人易地安置,新建工程以住宅为主的,对使用人以就地安置为主.安置不下的。可易地安置,动迁非住宅房屋,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就地或易地安置 第十八条,动迁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积 依据原房使用面积确定.应安置面积不足一室一厨的 按一室一厨安置.原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市区使用面积的、按市区人均使用面积安置 原房人均使用面积高于市区人均使用面积的、按原使用面积安置.私有房屋面积超过近期规划人均使用面积的、按近期规划人均使用面积安置,原房大于安置的部分面积可作价收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区人均使用面积,以上一年市统计局发布的数字为准、市区近期规划人均使用面积,以市房产部门发布的数字为准,第十九条,动迁住宅房屋.从城市较好地段迁入较差地段安置的。可免费增加10.30.的安置面积,动迁非住宅房屋,按使用人所持合法证照注明的原建筑面积安置,第二十条、动迁一九八三年四月十六日以前居住独立存在的无证照房屋,有正式户口和粮食关系 又确无其它住处的。可按原房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就地或易地安置、不足一室一厨、按一室一厨安置的.超面积部分按本体工程造价收取超面积安置费,还要增加面积的。应按商品房价格收费,第二十一条、对被动迁人的安置,实行单元立体分配,按搬迁顺序号自愿选择单元。楼层。户型和房间号,并签订动迁安置协议书。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选择的 其序号顺延.第二十二条,按当地人均使用面积安置的使用人 应对超出原房使用面积的部分交纳超面积安置费 超面积安置费的标准不应高于住宅本体工程造价。按人均使用面积安置后、还要增加面积的、应按商品房价格收费.超面积安置费,不含按商品房价格收费的部分,由使用人和使用人所在单位负担.收取超面积安置费的年度基数、由市开发办公布,由市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为超面积安置费减免的对象、应交纳超面积安置费而不交纳的.可按原房建筑面积安置,不足一室一厨的,按一室一厨就地或易地安置 第二十三条。新建住宅工程用于安置被动迁人的部分,应按安置面积。免交各种费用、但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被动迁人自行解决临迁住房的,动迁人应按月发给临迁补助费,被动迁人所在单位解决的、补助费发给单位,自搬迁之日起至通知进户时止。十八个月之内的,每月发给60元、超过十八个月的、每月发给120元.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每月发给240元、被动迁人搬迁,动迁人应发给动迁费,一次性定居安置的.发给二百元,临时过渡搬迁的,发给四百元。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逐步建造临迁周转房,以减轻被动迁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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