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动迁安置第十六条.被动迁房屋使用人的家庭人口。以与正式户口和粮食关系相符的常住人口为准.未婚现役军人,户口在校的学生、户口在托儿所或幼儿园的儿童 出国留学人员以及夫妇一方在外地的,视为常住人口.第十七条,动迁住宅房屋的安置地点。根据新建工程总体性质确定,新建工程为住宅的 对使用人就地安置、新建工程为非住宅的.对使用人易地安置、新建工程以住宅为主的,对使用人以就地安置为主.安置不下的,可易地安置 动迁非住宅房屋、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就地或易地安置,第十八条,动迁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积、依据原房使用面积确定。应安置面积不足一室一厨的,按一室一厨安置,原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市区使用面积的,按市区人均使用面积安置.原房人均使用面积高于市区人均使用面积的.按原使用面积安置,私有房屋面积超过近期规划人均使用面积的,按近期规划人均使用面积安置,原房大于安置的部分面积可作价收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区人均使用面积、以上一年市统计局发布的数字为准.市区近期规划人均使用面积。以市房产部门发布的数字为准.第十九条 动迁住宅房屋.从城市较好地段迁入较差地段安置的,可免费增加10、30。的安置面积 动迁非住宅房屋。按使用人所持合法证照注明的原建筑面积安置,第二十条 动迁一九八三年四月十六日以前居住独立存在的无证照房屋,有正式户口和粮食关系,又确无其它住处的.可按原房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就地或易地安置,不足一室一厨、按一室一厨安置的 超面积部分按本体工程造价收取超面积安置费,还要增加面积的、应按商品房价格收费 第二十一条,对被动迁人的安置,实行单元立体分配、按搬迁顺序号自愿选择单元 楼层 户型和房间号.并签订动迁安置协议书,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选择的、其序号顺延,第二十二条。按当地人均使用面积安置的使用人,应对超出原房使用面积的部分交纳超面积安置费 超面积安置费的标准不应高于住宅本体工程造价、按人均使用面积安置后,还要增加面积的、应按商品房价格收费。超面积安置费、不含按商品房价格收费的部分.由使用人和使用人所在单位负担,收取超面积安置费的年度基数.由市开发办公布,由市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为超面积安置费减免的对象,应交纳超面积安置费而不交纳的.可按原房建筑面积安置.不足一室一厨的。按一室一厨就地或易地安置,第二十三条.新建住宅工程用于安置被动迁人的部分,应按安置面积、免交各种费用.但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被动迁人自行解决临迁住房的 动迁人应按月发给临迁补助费 被动迁人所在单位解决的,补助费发给单位.自搬迁之日起至通知进户时止.十八个月之内的、每月发给60元,超过十八个月的.每月发给120元,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每月发给240元,被动迁人搬迁、动迁人应发给动迁费,一次性定居安置的、发给二百元、临时过渡搬迁的 发给四百元,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逐步建造临迁周转房。以减轻被动迁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