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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动迁安置第十六条 被动迁房屋使用人的家庭人口,以与正式户口和粮食关系相符的常住人口为准、未婚现役军人。户口在校的学生。户口在托儿所或幼儿园的儿童 出国留学人员以及夫妇一方在外地的、视为常住人口.第十七条.动迁住宅房屋的安置地点.根据新建工程总体性质确定.新建工程为住宅的。对使用人就地安置 新建工程为非住宅的 对使用人易地安置,新建工程以住宅为主的.对使用人以就地安置为主.安置不下的。可易地安置,动迁非住宅房屋,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就地或易地安置.第十八条、动迁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积,依据原房使用面积确定、应安置面积不足一室一厨的,按一室一厨安置、原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市区使用面积的.按市区人均使用面积安置 原房人均使用面积高于市区人均使用面积的,按原使用面积安置。私有房屋面积超过近期规划人均使用面积的、按近期规划人均使用面积安置、原房大于安置的部分面积可作价收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区人均使用面积 以上一年市统计局发布的数字为准,市区近期规划人均使用面积 以市房产部门发布的数字为准。第十九条,动迁住宅房屋 从城市较好地段迁入较差地段安置的,可免费增加10,30.的安置面积.动迁非住宅房屋、按使用人所持合法证照注明的原建筑面积安置.第二十条,动迁一九八三年四月十六日以前居住独立存在的无证照房屋.有正式户口和粮食关系,又确无其它住处的 可按原房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就地或易地安置,不足一室一厨,按一室一厨安置的,超面积部分按本体工程造价收取超面积安置费,还要增加面积的、应按商品房价格收费,第二十一条,对被动迁人的安置。实行单元立体分配。按搬迁顺序号自愿选择单元,楼层.户型和房间号,并签订动迁安置协议书。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选择的、其序号顺延.第二十二条、按当地人均使用面积安置的使用人 应对超出原房使用面积的部分交纳超面积安置费,超面积安置费的标准不应高于住宅本体工程造价.按人均使用面积安置后,还要增加面积的,应按商品房价格收费,超面积安置费 不含按商品房价格收费的部分、由使用人和使用人所在单位负担,收取超面积安置费的年度基数。由市开发办公布、由市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为超面积安置费减免的对象,应交纳超面积安置费而不交纳的。可按原房建筑面积安置,不足一室一厨的,按一室一厨就地或易地安置,第二十三条,新建住宅工程用于安置被动迁人的部分.应按安置面积。免交各种费用 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被动迁人自行解决临迁住房的.动迁人应按月发给临迁补助费,被动迁人所在单位解决的,补助费发给单位,自搬迁之日起至通知进户时止 十八个月之内的,每月发给60元、超过十八个月的 每月发给120元 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每月发给240元,被动迁人搬迁 动迁人应发给动迁费.一次性定居安置的.发给二百元,临时过渡搬迁的.发给四百元。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逐步建造临迁周转房.以减轻被动迁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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