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动迁安置第十六条,被动迁房屋使用人的家庭人口,以与正式户口和粮食关系相符的常住人口为准,未婚现役军人、户口在校的学生。户口在托儿所或幼儿园的儿童,出国留学人员以及夫妇一方在外地的.视为常住人口、第十七条.动迁住宅房屋的安置地点 根据新建工程总体性质确定。新建工程为住宅的 对使用人就地安置、新建工程为非住宅的,对使用人易地安置、新建工程以住宅为主的。对使用人以就地安置为主.安置不下的,可易地安置,动迁非住宅房屋,根据城市规划要求 就地或易地安置.第十八条.动迁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积,依据原房使用面积确定。应安置面积不足一室一厨的.按一室一厨安置,原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市区使用面积的、按市区人均使用面积安置.原房人均使用面积高于市区人均使用面积的 按原使用面积安置,私有房屋面积超过近期规划人均使用面积的 按近期规划人均使用面积安置、原房大于安置的部分面积可作价收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区人均使用面积、以上一年市统计局发布的数字为准.市区近期规划人均使用面积。以市房产部门发布的数字为准,第十九条,动迁住宅房屋、从城市较好地段迁入较差地段安置的,可免费增加10,30,的安置面积 动迁非住宅房屋 按使用人所持合法证照注明的原建筑面积安置、第二十条.动迁一九八三年四月十六日以前居住独立存在的无证照房屋,有正式户口和粮食关系 又确无其它住处的,可按原房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就地或易地安置.不足一室一厨。按一室一厨安置的。超面积部分按本体工程造价收取超面积安置费.还要增加面积的 应按商品房价格收费 第二十一条.对被动迁人的安置.实行单元立体分配 按搬迁顺序号自愿选择单元 楼层。户型和房间号、并签订动迁安置协议书 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选择的,其序号顺延,第二十二条、按当地人均使用面积安置的使用人。应对超出原房使用面积的部分交纳超面积安置费.超面积安置费的标准不应高于住宅本体工程造价.按人均使用面积安置后 还要增加面积的、应按商品房价格收费.超面积安置费,不含按商品房价格收费的部分,由使用人和使用人所在单位负担,收取超面积安置费的年度基数。由市开发办公布,由市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为超面积安置费减免的对象.应交纳超面积安置费而不交纳的,可按原房建筑面积安置。不足一室一厨的,按一室一厨就地或易地安置,第二十三条.新建住宅工程用于安置被动迁人的部分。应按安置面积.免交各种费用 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被动迁人自行解决临迁住房的.动迁人应按月发给临迁补助费,被动迁人所在单位解决的.补助费发给单位,自搬迁之日起至通知进户时止、十八个月之内的.每月发给60元、超过十八个月的 每月发给120元。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每月发给240元 被动迁人搬迁,动迁人应发给动迁费,一次性定居安置的.发给二百元 临时过渡搬迁的,发给四百元,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逐步建造临迁周转房、以减轻被动迁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