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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动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需要,维护动迁人和被运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需拆除房屋和其它设施及搬迁,安置.补偿等动迁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称市开发办、为本市动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动迁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处、以下称动迁承办单位,为本市统一动迁的实施单位。负责对被动迁人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或承担房屋拆除,补偿、安置等任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动迁人是指依法取得动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的被动迁人,是指对被动迁房屋和其它设施具有合法产权证照或使用证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分别称所有人和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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