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第十四条,城市旧区改造和新区开发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第十五条、旧城改造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成片进行 严格限制零星插建.要实行土地开发权竞争招标、引导和鼓励向城市周边开发。第十六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要根据地形特点,合理规划绿化用地,新区开发的绿化用地、不应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造区的绿化用地,不应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第十七条、在旧城区的,南起站前路以北,西起长青路以东,北起沿江路以南,东起杏林路以西.棚户.含二层以下、不得随意新建、扩建和翻建 确属危房需要翻建的.必须经规划部门认定为有房屋证照并经批准后 方可原地,原面积翻建,第十八条。原有住宅和公共用房等类房屋改作商服用房、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其它有关手续,第十九条,旧城区要严格控制新建污染的生产性项目,城市规划已确定迁出的企业 不得在原地改造,扩建、第二十条,在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 水源保护区和教育.体育 卫生,文化,交通,园林绿化等用地范围内 不得建设与用地功能不相符的建设项目.第二十一条、原有建筑物加层接建工程,必须服从城市统一规划。经市级以上技术鉴定部门鉴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后,方可接建,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第二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与相邻住宅,教室、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病房的日照间距、要符合下列规定.一,南北朝向、方位角小于南偏东。偏西45度,的建筑与其南侧建筑的日照间距。新区开发纵墙与纵墙为2,0倍南侧建筑檐高。旧城区改造为1。8倍南侧建筑的檐高,计算间距小于15米、按15米确定。二.东西朝向.方位角大于或等于南偏东、偏西45度,的建筑与其东.西侧建筑的日照间距,纵墙与纵墙不小于东,西侧建筑檐高的1,0倍。以相邻较高的建筑计算、计算间距小于12米 按12米确定、三,建筑纵墙与山墙相对间距,任何朝向五层。含五层.以上不小于15米,五层以下不小于12米,四、建筑山墙与山墙相对间距、两侧有窗的不小于8米,一侧有窗的不小于6米,无窗的不小于4、5米、五、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 四,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山墙宽的20,第二十四条。高层.含超高层下同 建筑与高层建筑。高层与多层建筑日照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建筑的纵墙与北侧建筑、方位角小于南偏东。偏西45度 的相对间距为高层建筑檐高的2,3,计算间距不足43米按43米确定 超过60米按60米确定.二 高层建筑的纵墙与其它朝向的建筑相对间距为高层建筑檐高的1。2 计算间距不足24米按24米确定 超过50米按50米确定 三,高层建筑山墙与北侧建筑纵墙相对间距,方位角小于偏东。偏西45度、按本条。二 执行。与其它朝向的建筑相对间距不应小于13米。四 高层建筑裙房及其联体多层部分 与其他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二十条有关条款计算.但山墙与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第二十五条.点式建筑或塔式建筑的墙面宽度不大于20米的与其相临建筑的间距。按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确定后减少20。第二十六条,建筑物的檐高为室外自然地面到檐口上缘或女儿墙顶端的垂直高度,不含坡屋顶或屋顶突出物的高度 第二十七条。各类建筑的临街台阶,采光井,橱窗 门斗和距室外地坪高3米以下的阳台、挑檐板等突出部分.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一、城市干道两侧建筑物突出部分外缘距道路红线不小于8米,次干道不小于5米 其它道路不小于3米、二.大型公共建筑必须按照使用功能和容纳人数、在道路红线外依照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留有足够面积的人流集散场地和停车场.第二十八条、新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靠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有效的技术措施.并在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相邻建筑物的产权人签订有关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