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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建设用地和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 以,佳木斯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为准、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职责为、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对本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实行规划统一审批,三。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承办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 五。负责对市行政区域内违反规划行为的监督,检查。六。负责管辖市行政区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测绘 城市建设档案 城市雕塑 城市规划的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人才开发,七,负责辖区内各县,市 郊区规划的业务指导,并对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予以审查。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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