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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建设用地和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 以。佳木斯市城市总体规划 划定为准.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规划部门 主管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职责为、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对本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实行规划统一审批。三,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承办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 五 负责对市行政区域内违反规划行为的监督 检查.六,负责管辖市行政区城市规划设计 城市勘察测绘.城市建设档案.城市雕塑,城市规划的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人才开发.七 负责辖区内各县、市,郊区规划的业务指导 并对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予以审查、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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