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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建设用地和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以、佳木斯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为准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职责为、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对本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实行规划统一审批.三.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 承办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 审查报批和实施,五、负责对市行政区域内违反规划行为的监督.检查.六,负责管辖市行政区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测绘、城市建设档案、城市雕塑、城市规划的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人才开发、七。负责辖区内各县、市.郊区规划的业务指导,并对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予以审查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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