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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保证城市规划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建设用地和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 以、佳木斯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为准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职责为。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对本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实行规划统一审批 三、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承办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五。负责对市行政区域内违反规划行为的监督.检查,六 负责管辖市行政区城市规划设计 城市勘察测绘.城市建设档案.城市雕塑,城市规划的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人才开发.七,负责辖区内各县。市.郊区规划的业务指导、并对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予以审查,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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