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动 力13 1、一般规定13。1.1,锅炉房.压缩空气站及其管道系统设计方案应根据安全,环保及节能减排等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13 1。2、供热方案应根据全厂用热负荷的特点,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13.1,3.热源的选择应根据厂区所在地区供热规划确定.宜采用区域集中供热或工厂余热,外部供热不能满足所需热负荷时、可自建锅炉房 13、1,4 木浆粕和竹浆粕工厂应设置余热发电机组 热电车间应靠近碱回收车间布置、13.1.5,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的有关规定.压缩空气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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