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擅自实施拆迁的 由市拆迁办责令停止拆迁 给予警告,并处以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由市拆迁办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 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拆迁人或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迁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拆迁业务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二。拆迁人或者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期限内。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或者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对拆迁人或者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 五.委托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估价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 以下罚款、对估价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罚款.六、估价机构显失公正。或者的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没收估价所得 并处以估价所得额1倍罚款,有前款、五 六,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估价无效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估价机构的资质证书.第四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拆迁办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委托服务费25 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九条 罚款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五十条,市拆迁办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 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以及恶劣影响的,三。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四.自行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五,违法做出行政裁决的。六,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