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拆迁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以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拆迁办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拆迁人或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拆迁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拆迁业务的 对拆迁人处以拆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 二,拆迁人或者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期限内 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 供气、供热的或者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对拆迁人或者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 五 委托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估价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 以下罚款.对估价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罚款、六,估价机构显失公正,或者的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没收估价所得、并处以估价所得额1倍罚款,有前款 五.六、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估价无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估价机构的资质证书、第四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 由市拆迁办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委托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九条.罚款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五十条,市拆迁办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造成后果以及恶劣影响的。三,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四.自行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五,违法做出行政裁决的 六.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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