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由市拆迁办责令停止拆迁 给予警告、并处以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拆迁办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并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 以上3。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拆迁人或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拆迁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拆迁业务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二。拆迁人或者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期限内 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 供气。供热的或者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对拆迁人或者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五.委托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估价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对估价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罚款,六.估价机构显失公正.或者的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没收估价所得、并处以估价所得额1倍罚款、有前款,五.六,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估价无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估价机构的资质证书.第四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拆迁办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委托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九条。罚款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十条,市拆迁办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以及恶劣影响的 三、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四。自行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五 违法做出行政裁决的 六。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