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罚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拆迁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以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拆迁办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拆迁人或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迁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 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拆迁业务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二.拆迁人或者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期限内、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的或者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对拆迁人或者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 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五 委托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估价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对估价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罚款 六。估价机构显失公正,或者的营私舞弊 弄虚作假行为的 没收估价所得、并处以估价所得额1倍罚款,有前款 五 六.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估价无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估价机构的资质证书。第四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拆迁办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委托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九条、罚款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五十条,市拆迁办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以及恶劣影响的 三,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四,自行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五,违法做出行政裁决的,六。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