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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罚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拆迁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以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拆迁办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 以上3,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拆迁人或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迁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拆迁业务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补偿安置资金1 以上3,以下罚款,二,拆迁人或者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期限内。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止供水 供电、供气 供热的或者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 对拆迁人或者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四 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 以下的罚款、五.委托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估价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对估价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罚款,六。估价机构显失公正、或者的营私舞弊 弄虚作假行为的、没收估价所得.并处以估价所得额1倍罚款,有前款.五,六.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估价无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估价机构的资质证书 第四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 由市拆迁办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委托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九条,罚款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五十条 市拆迁办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 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以及恶劣影响的,三,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四。自行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违法做出行政裁决的 六。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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