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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罚则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拆迁办责令停止拆迁 给予警告。并处以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拆迁办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拆迁人或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迁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拆迁业务的 对拆迁人处以拆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 以下罚款.二、拆迁人或者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期限内,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止供水 供电、供气、供热的或者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对拆迁人或者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 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四 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五 委托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估价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对估价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罚款,六.估价机构显失公正。或者的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没收估价所得,并处以估价所得额1倍罚款.有前款。五.六 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估价无效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估价机构的资质证书。第四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拆迁办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委托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九条、罚款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五十条。市拆迁办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 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以及恶劣影响的 三、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四。自行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五、违法做出行政裁决的 六,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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