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拆迁办责令停止拆迁 给予警告.并处以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拆迁办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 拆迁人或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迁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拆迁业务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补偿安置资金1 以上3 以下罚款,二.拆迁人或者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期限内 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或者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 对拆迁人或者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 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 以下的罚款、五。委托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估价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 对估价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罚款。六 估价机构显失公正,或者的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没收估价所得.并处以估价所得额1倍罚款、有前款。五 六、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估价无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估价机构的资质证书,第四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拆迁办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委托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九条 罚款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五十条、市拆迁办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 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 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造成后果以及恶劣影响的。三,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四,自行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五 违法做出行政裁决的 六。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