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补偿和补助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补助.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和补助,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临时建筑工程造价标准结合剩余期限进行补偿、拆除规划批准文件中注明不予补偿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是指在拆迁补偿中、经拆迁人与拆迁人协商。被拆迁人放弃产权。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第三十三条。货币补偿金额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方法以市场比较法为主.第三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主要根据下列因素确定,一,房屋的区域和位置 二,房屋所有权证所标明的用途,三、房屋所有权证所注明的建筑面积,四 房屋的结构和成新,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建筑面积的,以房产测量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 第三十五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和要求予以重建 或者给予货币补偿.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 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六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 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三十七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第三十八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办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九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四十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一,拆迁住宅房屋的,按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二 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按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三、原房屋由所有人使用的。搬迁补助费支付给所有人。由承租人使用的 搬迁补助支付给承租人。第四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一。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用房,应当按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元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二,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 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三 原房屋由所有人使用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给所有人 由承租人使用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给承租人、四、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五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临时安置过渡期限的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 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加发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六 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协议和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条,在拆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 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 结合过渡期限 给予一次性补偿.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为照顾被拆迁的困难住户,每年公布一次城市规划区内的被扩迁房屋货币补偿总额的最低限价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最低限价的、执行最低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