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的单位,本办法所称拆除房屋的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除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在拆除房屋的承包中中标的单位。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 由专业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对拆迁房屋的市场进行估算的中介机构.第六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是本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密切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