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 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 组织拆除房屋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拆除房屋的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除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在拆除房屋的承包中中标的单位,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 由专业人员根据估价目的 遵循估价原则。对拆迁房屋的市场进行估算的中介机构.第六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是本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负责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法定职责 密切配合 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