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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 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 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 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 组织拆除房屋的单位,本办法所称拆除房屋的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除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在拆除房屋的承包中中标的单位,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 由专业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对拆迁房屋的市场进行估算的中介机构,第六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是本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密切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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