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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资金拨付与管理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以批准的概预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的目标、严格控制工程突破概预算,确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设计变更等情形需突破概预算的、应由代建单位提出相应投资增减情况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按程序申报调整项目概算。第十六条.市财政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所有建设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第十七条,代建单位根据已批准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第十八条,按工程实物进度严格掌握拨款程序及数额.代建单位提出资金拨款意见、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并按约定扣回预付款及保修金.将工程款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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