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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 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 是指本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通过法定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代行投资主体职责,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及管理.项目竣工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实行代建制 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遵循投、建 管 用相分离。建立和完善决策。执行 监管相对分离。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第五条 市建设局是代建单位的主管部门,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中心为市政府设立的专业化代建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财务活动实施监督,市监察局对代建项目的决策程序、资金使用、招投标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察.市审计局依法对代建项目投资预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即项目前期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阶段由代建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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