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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 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本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通过法定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单位 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代行投资主体职责,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及管理。项目竣工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实行代建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遵循投 建,管。用相分离、建立和完善决策、执行,监管相对分离,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第五条,市建设局是代建单位的主管部门。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中心为市政府设立的专业化代建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财务活动实施监督。市监察局对代建项目的决策程序,资金使用、招投标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察,市审计局依法对代建项目投资预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即项目前期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阶段由代建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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