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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代建项目实施程序第九条,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第十条.使用单位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代建项目投资概预算.须经市财政局依法审查备案,第十一条,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双方签订.项目代建协作任务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分工、协作任务书签定后使用单位将项目前期手续及资料移交给代建单位,第十二条.项目完工后 市发展改革委,代建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交工后、代建单位负责将竣工结算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经市财政部门批复后。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负责将建设项目的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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