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对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实行业绩记录制度,业绩记录由县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定期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在项目建设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从业绩记录公布之日起,取消其两年参与重点项目投标资格,第二十三条,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要实行社会监督,部门监督 群众监督和审计监督、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的开展日常检查。并针对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一,社会监督。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进展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纳入各级政务公开内容。项目实施前和竣工后 应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项目建设情况.二,部门监督,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应组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的开展日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三 群众监督。由财政部门牵头。每年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代表、乡村干部代表和群众代表开展项目建设视察工作、四,审计监督,建立国家审计主导、社会审计参与 内部审计协同的审计监督机制 国家审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资质,信誉好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的审计。社会审计组织参与的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审计.由国家审计机关进行监管和审计质量控制、审计机关每年确定一批重点项目,分前期.实施和竣工决算阶段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第二十四条、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由监察部门牵头、各级财政、审计,重点项目稽查办对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 每年对建设资金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和监督,特殊情况下可随时检查或抽查。一.检查的内容、是否严格按照。公开 公平 公正、原则进行招投标。是否存在虚假招标。指定分包,违法分包或层层转包现象.项目合同有无利用业主优势,要求承包方垫资或压低标价现象 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现象,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开支。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使用档案是否齐全规范.基金应上缴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对竣工的建设项目 要重点检查工程概况表、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建安工程核算 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及其他投资核算的真实,合法情况,项目决算内容有无夹带项目 置换项目.多列项目内容 项目征地是否存在地方政府或项目建设单位越权审批或违规多征土地,工程和材料设备价款结算有无高估冒算,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无弄虚作假,挤占建设成本、监理部门是否存有乱收费 违规领取加班费,奖金以及在施工单位报销费用等情况。二,进行财务检查时,有权调阅项目建设计划,设计图纸,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各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对检查审计出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应及时纠正和改进.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挤占、挪用、截留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改变建设内容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建设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目标考核制度。一,年终由州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和州政府督查室根据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纳入州人民政府年度量化目标管理考核、对在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二 财政部门要对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超过概算的项目应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办理概算调整,概算调整前应按有关规定暂停拨付资金、三。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建设单位的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遵守财经法纪。第二十六条.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终止其享受重点项目的有关政策、一 根据当年目标考核结果 未按年度计划完成工程进度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 三。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执行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五、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投资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中违反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二,侵占,截留,挪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三。行政不作为或越权行为。影响重点项目实施的,四。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对重点项目收费,摊派.罚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