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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设立专门,规范的基本建设财务帐目 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资金使用信息,报表和有关资料。第十八条。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要设立专门机构 开设专户,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拨入的项目建设资金.要按规定专款专用 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财政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竣工后,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督促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结.算,并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财务决.结.算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是办理资产移交及资产登记的唯一依据 第二十条.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审查批复后。对应核减的基本建设投资。属于应上缴财政部分。建设单位应及时上缴国库 对应增加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及时提出调整项目概预算的建议 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国家和省投入到重大经营性项目的资金,作为国家资本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对资本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资本金收益的收缴工作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要加强国家资本金收益的监缴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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