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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第十条、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基本建设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进度进行拨付 必须严格按照投资计划批准的建设内容使用.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资金拨付实行拨款管理责任制 本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分别是本部门拨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试行项目资金直拨方式的重点项目资金,建设单位的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应对本部门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资金的拨付和安全使用负行政管理责任.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资金拨付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第十二条。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拨款,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拨付进度表,开工通知等有关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拨款。财政部门按轻 重、缓,急、统筹安排 合理调度,优先、及时拨付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对符合报账制规定的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实行报账制.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拨付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时应预留工程尾款,其比例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类别,具体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总投资额提出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不得少于工程总投资的20,原则上预留的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机关审计或财政部门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后拨付,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根据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程序要求.原则将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建设单位 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的、要积极试行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实行政府采购的设备投资支出按政府采购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财政部门要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一 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二,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三,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四。财会制度不健全,核算不规范的.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项目季度、月度。用款计划或信息严重失真的。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的财会部门支付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时 必须符合下列程序,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监理工程师审签,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 送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三,建设单位领导核准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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