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八条、市政府每年制定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建设目标任务 分别下达各项目责任单位、并将其纳入.四制工作法、考评体系,第三十九条 市重点项目办会同市委 市政府两办督察室及有关部门、按照、周口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的规定 每年对重点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形象进度以及有关部门对各重点项目的支持服务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考核。考核对象为市政府有关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县。市 区 人民政府 考评结果报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审定、第四十条.建立重点项目奖励制度。市重点项目办根据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和年终考核情况、提出年度,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和。重点项目建设先进个人、名单。经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根据需要.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对重点项目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第四十一条.凡未按照年度投资计划拨付资金,出现工程进度慢、工程质量差等情况,对其责任单位和建设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等处分、第四十二条,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外、对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一.截留和挪用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于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三,因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延误工期、质量低劣,严重超概算。损失浪费严重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对承担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的单位。有违反国家 省。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外。并由市重点项目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参与本市的重点项目建设,第四十四条.扰乱重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进行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