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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前期工作第九条.市重点项目办将重点项目的有关情况适时向国土资源 环保,规划,建设 城管。房管,人防、文化,地震等部门和各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供水,供电 供热等企业通报.承担管理和服务项目建设职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到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上门服务、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第十条 对重点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简化程序 特事特办 提高效率,要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结。对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的、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需报国家,省审批的 要全程跟踪服务。市直主管部门应将办理情况每月按时向市重点项目办书面报告办理情况,直至办结 第十一条。建立全市重大项目联审联批机制,一.联审联批的对象和范围,联审联批的对象主要是省重点项目,市重点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等。审批范围包括项目达到开工条件所必须具备的手续 主要为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备案项目的审查意见,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项目先行用地审批或用地审批。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等 二、建立联审联批机制。市.县分别建立由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重大项目联审联批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 市重大项目联审联批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或市重点项目办召集 听取项目开工情况和市发展改革、工信。国土资源。环保 规划等部门项目审批办理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下一步需要抓紧审批的项目 研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中的重大问题,市重大项目联审联批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简称联审联批办公室 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重点项目办公室牵头 市发改委 工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规划局等单位参加、抽调专人定期集中办公,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重点项目办、三,联审联批程序,联审联批按照.办公室集中汇总。分送有关部门限期办理.联审联批会议督促推进,的模式运作,采取并联审批方式进行.项目单位需审批的事项可同时向有关部门申报、有关部门受理后。确需要前置条件的按先发放,路条.再补办手续的方式办理.坚持实行联审联批市.县两级分工负责制.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和项目审批,审查.权限、确保上半年计划开工项目审批任务5月底前完成,下半年计划开工项目审批任务10月底前完成。有关部门要按照明确的时间节点要求 归口组织细化每月应完成联审联批项目的工作计划 建立工作台账,提高审批 审查,效率.四。实行督办和考评制度,市联审联批办公室对各县。市 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审批完成情况每月进行排序通报。定期组织开展督查督办,年终对各县 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进行考评。市监察局效能室要把联审联批工作作为行政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严重影响审批.审查、进度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 第十二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度管理。每年初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周口市重点项目建设年度目标责任书、市重点项目办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责任制度,市政府各位副市长按照工作分工 负责分管领域内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和项目的具体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所辖,属 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对重点项目的选址。规划许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建设环境等方面负责、重点项目的法人单位选择,手续办理以及建设进度,资金落实等环节.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所在县,市 区、政府或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凡涉及重点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由相关行政许可部门负责 项目法人单位对资金落实。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全面负责。第十四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按照项目管理和审批权限.及时办理项目建设各种手续,不得随意简化和增加基本建设程序.第十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的勘察.设计 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须进行公开招标、可邀请招标或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按照。国务院招投标管理条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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