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建设实施第十六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各县,市 区、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条件按合理工期编制项目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 及时报市重点项目办、市行业主管单位和所在辖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既定进度计划 确需调整的报市重点项目办同意、第十八条,各县,市、区.项目管理部门,重点项目建设单位,须执行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月统计 月上报制度 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地向市重点项目办报送重点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等项目建设信息。第十九条 实行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市重点项目暨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听取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重大专题工作推进情况汇报 分析研究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类突出问题 有针对性进行分类指导和安排部署,第二十条,实行重点项目配合联动机制 全面推行县,市、区。领导和市直部门处级领导包干督导制。对所辖。属 项目定期进行现场督导,市重点项目办按月逐项目督导,对问题特别严重的项目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督导,必要时驻地督导。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观摩督导制度,以市重点项目为重点、每年组织1.2次全市性重点建设项目巡回观摩活动 统一或分片进行.由市主要领导带队,各县 市 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现场观摩点评各县,市、区.各行业重大项目的谋划储备,建设进展,外部环境和招商引资等情况,交流经验.全面促进。第二十二条.市重点项目办负责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工程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有关职能部门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是否体现特事特办,优先办理原则等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和落实工程节点控制计划 实施组织计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重点项目办负责市重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等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对重点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重点对项目单位和有关方面建立落实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管理体系.操作规程,技术措施情况、对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审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劳动、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市重点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除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等有关规定.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额进行建设。三.项目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建成后,应向同级审计部门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有关审计情况应及时通报市重点项目办和项目主管部门 四 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国家,省.市的稽察.督查,检查.审计等监督工作,真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项目办每年定期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视察重点项目。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