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明确其监督工作内容 职责。权限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托书,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并依据下列原则确定,地市级以上城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不少于9人、县,市.区 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不少于3人、监督人员应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结构合理、监督人员数量配备,对房屋建筑工程的人均监督面积,沈阳。大连市不宜超过30万平方米,其他市不宜超过10万平方米。县、市,区.不宜超过5万平方米。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人均监督工作量。沈阳、大连市不宜超过2亿元.其他市不宜超过1亿元,三.具有开展监督工作所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和交通工具.配备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四,有健全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三 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基本条件和业务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经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由地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考核并合格.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托书后、方可在考核认定的监督范围内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第十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每三年考核一次,并建立相应的考核管理档案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二,工程监督覆盖率 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四.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情况 五。行政执法情况,六、所监督区域发生质量事故及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情况,七、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第十一条,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监督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 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二,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三 监督职责履行情况,四,监督人员条件符合情况.五 业务能力情况,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或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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